超滤设备设计制造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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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设备工艺

超 滤 设 备

1 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超滤装置的分类与命名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和储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受污染水(含工业废水)和水溶液处理中使用的超滤装置。

 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 14048.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 总则

GB/T 10894 分离机械 噪声测试方法

GB/T 13306 标牌
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
GB/T 13922.1 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 总则

JB/T 2932 水处理设备 技术条件

 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 超滤

指在一定压力差的作用下,溶液中颗粒粒径在1.2×10-3μm~10μm 范围内的溶质被具有特定孔径的多孔膜截留的过滤操作。

3.2 超滤膜

指在超滤中使用的具有特定孔径的多孔膜材料。

3.3 纯水透过量

指在规定的温度和运行压力差下,以纯水为介质,单位时间内透过超滤膜的纯水体积,单位为m3/h。

3.4 截留分子量

指在常温和规定的压力差下,超滤膜对某一已知分子量物质的截留率不少于90%时,把该物质的分子量值作为该膜的截留分子量,单位为万道尔顿。

3.5 截留率

指溶液经超滤处理后,被膜截留的溶质量占溶液中该溶质总量的百分率。

 

4 命名

4.1 超滤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的分类按装置的纯水透过量(m3/h)分为1、2、5、10、20等规格。

4.2 型号

装置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、代号和阿拉伯数字按下列规则排列组成。

超滤设备设计制造标准

4.2.1 膜组件代号应符合表1 的规定。

1 膜组件代号

名称 代号
中空纤维型膜组件 Z
卷式膜组件 J
管式膜组件 G
板式膜组件 B

 

4.2.2 膜材料代号应符合表2 的规定。

2 膜材料代号

膜材料 代号
聚砜 PS
醋酸纤维素 CA
再生纤维素 RC
聚丙烯腈 PVDF
聚丙烯 PP
聚乙烯 PE
聚醚砜 PES
芳香聚酰胺 APA
聚砜酰胺 PSA
聚乙烯醇 PVA

示列1:CLZ—10×2—PS 指中空纤维膜组件,纯水透过量为10m3/h,截留分子量为2 万道尔顿,膜材质为聚砜的超滤装置。

示列2:CLJ—1×0.6—PAN 指卷式膜组件,纯水透过量为1m3/h,截止留分子量为0.6 万道尔顿,膜材质为聚丙烯腈的超滤装置。

5 要求

5.1 基本要求

5.1.1 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
5.1.2 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。

5.1.3 超滤膜组件

5.1.3.1 超滤膜组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,无毛刺、划伤、污染、裂痕等明显缺陷。

5.1.3.2 超滤膜组件内部无变质发霉和异味。

5.1.3.3 在正常工况条件下,超滤膜组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5000h。

5.1.4 装置的管路可采用硬聚氯乙烯(UPVC)或丙烯腈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(ABS)和不锈钢等材料。

5.1.5 衬胶或有表面涂覆层的部件,其胶层、涂覆层与主体金属表面应贴合紧密、牢固。

5.2 技术要求

5.2.1 装置的防腐性能、防渗漏性能和耐压性能应符合GB/T 13922.1 的规定。

5.2.2 装置的纯水透过量在额定的压力下应不小于设计的额定值。

5.2.3 设计截留分子量应达到装置的额定值。

5.2.4 装置的电控设备性能应符合GB/T 14048.1 的规定。

5.2.5 装置中的控制系统的动作应正确、可靠、灵敏。

5.2.6 装置运行噪声不大于80dB(A)。

 

6 试验方法

6.1 装置的防腐、防渗漏性能试验按GB/T 13922.1 进行。

6.2 装置截留率的测定按附录A 或附录B 进行,纯水透过量的测定按附附录C 进行。

6.3 膜组件使用寿命采取随机抽取三个用户,通过现场调查确定。

6.4 耐压试验

6.4.1 耐压试验前,超滤装置上的安全装置、阀类、压力表、液面计、流量计等附件应装配齐全,并经检查合格。

6.4.2 所用液体应为纯水,水温不得低于15℃。

6.4.3 试验方法按GB/T 13922.1 规定进行。

6.5 装置噪声的测定按GB/T 10894 的规定进行。

 

7 检验规则

7.1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7.2 出厂检验

7.2.1 每台产品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7.2.2 出厂检验项目按5.1、5.2.1 和5.2.3 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。

7.3 型式检验

7.3.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  1. a) 新产品定型;
  2. b) 因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,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  3. c) 正常生产,每三年一次;
  4. d)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,恢复生产;
  5. e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。

7.3.2 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第5 章的要求。

7.3.3 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抽样数为5%,但不少于两台。

7.4 判定规则

7.4.1 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5 章的相应规定。

7.4.2 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,应加倍抽样复验,若仍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
 

8 标志、包装和储存

8.1 标志

8.1.1 产品铭牌应设置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。铭牌应符合GB/T 13306 的规定,并标明如下项目:

  1. a) 产品名称和型号;
  2. b) 制造厂名称;
  3. c) 装置的截留率、截留分子量、纯水透过量;
  4. d) 出厂日期和编号。

8.1.2 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 191 的规定。

8.2 包装

8.2.1 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/T 13384 的规定。

8.2.2 每台装置随机文件和附件如下:

  1. a) 装箱单;
  2. b) 产品合格证;
  3. c) 产品使用说明书;
  4. d) 必备的随机附件。

8.3 储存

8.3.1 装置应放置在通风、干燥、有遮蔽、干净、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。

8.3.2 装置的膜组件应放置在5℃~40℃的通风干燥、远离火源的地方。

8.3.3 膜组件在装箱前应灌入足够量的防腐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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